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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中平、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平,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平与被执行人张伟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邮件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退回。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