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阳建材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博恒工贸有限公司、胡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阳建材有限公司,东阳市博恒工贸有限公司,胡灯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913号原告:东阳市华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王楼村王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杜秀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安琪,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博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机械工业功能区三期。法定代表人:马运信,执行董事。被告:胡灯法,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华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博恒工贸有限公司、胡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东阳市华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华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计3301元,由东阳市华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