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国良与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良,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860号原告:胡国良,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照,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良诉被告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良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欢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印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