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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彭勇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勇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19号罪犯彭勇明。本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2003)梅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彭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金芃;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谢浩涛、李燕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勇明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彭勇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8次嘉奖;2014年9月、2015年3月、9月、2016年3月、9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2017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勇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