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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校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熊校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昌吉回族自治州第二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37号(43区)。法定代表人:张庆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政,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校军,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阳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校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终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玉阳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乌日娜审判员  薛根富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