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某1罗某2与罗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罗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133号原告:罗某1,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罗某2,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仲,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某3,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罗某1、罗某2与被告罗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某1、罗某2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1、罗某2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罗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1、罗某2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封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