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陶风铃诉王明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风铃,王明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344号申请执行人陶风铃,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王明欲,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陶风铃诉王明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23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明欲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风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明欲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29号楼东4单元6层47号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王明欲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6)豫0105民初23816号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