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保令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保令5号申请人(原告)延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被申请人(被告)李某,男,生于1983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延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延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03年12月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后被申请人承诺悔改于2017年2月15日办理复婚登记。因被申请人吸食毒品,酗酒成性,精神极其偏激,不尊重申请人的人格,经常无故打骂、侮辱、持刀威胁申请人,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017年8月6日,被申请人无故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眼部受伤,有照片为证。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申请人现依法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公民报警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韩城市人民医院门诊病例》、申请人遭受殴打后身体受伤部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及其亲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害的情形,故延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延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延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贾福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延红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