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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新安与何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安,杨淑云,何昌文,王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178号申请人:何新安,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杨淑云,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何昌文,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成玲,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申请人何新安、杨淑云与被申请人何昌文、王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新安、杨淑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昌文、王成玲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新安、杨淑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昌文、王成玲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何新安、杨淑云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