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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晟紫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晟紫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1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胡同73号。负责人:赵文津。被执行人:中晟紫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A230。法定代表人:林燕停。被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安。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中晟紫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6428号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晟紫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给付本金三百一十五万元,截至二○一五年一月八日的利息三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一元、罚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八十六元五角七分、复利五千四百一十三元零二分,以及自二○一五年一月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042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因此案被执行人为公司无法操作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控制了被执行人名下八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