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993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81年0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1979年02月08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