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继培与柳君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继培,柳君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725号原告:虞继培,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柳君定,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继培诉被告柳君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继培于2017年8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继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继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继培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