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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艳东与闫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东,闫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5271号原告:王艳东,个体业主,现住榆树市。被告:闫立伟,现住榆树市。原告王艳东诉被告闫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铁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东及被告闫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经营猪饲料期间,2015年至2016年被告因养猪在原告处购买饲料,累计欠款192000.00元,2016年10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饲料价款。现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9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属实,现在由于我经济困难,暂时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原告在经营猪饲料期间,被告因养猪所需在原告处购买饲料,累计欠款192000.00元,2016年10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饲料价款。现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9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因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告应向原告给付价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立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原告王艳东饲料价款人民币19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7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未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