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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庆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庆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族,住所地武鸣县城兴武大道178。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被执行人蓝庆妍,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122武民初36号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蓝庆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庆妍履行给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65元,执行费3200元,但被执行人蓝庆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蓝庆妍所有的位于武鸣县城新兴社区香山大道66号聚宝城××区××号楼××单元××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