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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蔡小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8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小花,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小花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小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蔡小花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新中关购物中心UR店内,扒窃被害人刘某挎包内苹果牌iphone6-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23.6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蔡小花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小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小花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涉案物品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小花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小花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小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小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