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2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辩护人陈勇,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9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JXX**小客车在本区富联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孙立琦查获,在处置交通违章时,王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抢夺交警手中证件,并推搡交警,致孙立琦右面颊部挫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视频录像、警员基本信息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等为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被害人面部的伤势并非其造成。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面部的伤势系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JXX**小客车在本区富联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孙立琦查获。在处置交通违章时,王某某拒不配合执法,抢夺孙立琦手中证件,并推搡、拉扯孙立琦,致其右面颊部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庭审后,被告人王某某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立琦所作的陈述,证实其于案发当时在上址执勤时,查获一辆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小客车,在处置期间,该车驾驶员拒不配合执法,从其手中抢夺证件并对其推搡,当其对该男子进行控制时双方发生了拉扯;2、证人孙秉璋所作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经同事孙立琦呼叫至现场后,看到一名红衣男子情绪激动,推搡孙立琦;3、证人蒋一所作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某逆向行驶被交警查获后,将行驶证交给交警,后王某某在与民警理论时,从交警手中抢过证件,因发现不是自己的,又将抢来的证件丢在地上,并继续上前抢夺证件并推搡交警;4、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视频录像,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交通违章被查获后,拒不配合,从被害人孙立琦手中抢夺证件并推搡孙立琦,当孙立琦欲对其进行控制时,双方发生了拉扯行为;5、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孙立琦的伤势构成轻微伤;6、公安机关出具的警员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害人孙立琦的人民警察身份;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害人陈述及执法视频录像均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抢夺行驶证未果后,不仅有推搡被害人的行为,且在孙立琦对其进行控制时,有拉扯、挣脱的举动,因此可以确认被害人的伤势系在此过程中所造成。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 皓人民陪审员 季永花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