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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崔文成洮南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洮南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崔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16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洮南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文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崔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洮南市金泰农机有限公司、崔文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文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文成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的存款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