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晓红与何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红,何翠萍,重庆全凯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336号原告:杨晓红,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鑫,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翠萍,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重庆全凯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U7标准分区22幢1单元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607712G。法定代表人:谭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红与被告何翠萍、第三人重庆全凯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红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晓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杨晓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