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沅禾盛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沅禾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288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702513。负责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博伟,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沅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73号2幢16-10,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3316769961。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明,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沅禾盛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92元,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亚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