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志根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志根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208号罪犯任志根,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志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罪犯任志根曾减刑一次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任志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任志根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志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任志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志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