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强、赵燕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强,赵燕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01号申请人杨强,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赵燕俐,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强诉申请人赵燕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强诉申请人赵燕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8年2月28日,申请人赵燕俐尚欠申请人杨强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42000元,共计392000元,分六期偿还,第一期2017年9月1日至第五期2018年1月1日每月的1日,每期偿还利息7000元,最后一期于2018年2月28日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共计357000元。若申请人赵燕俐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一期视为债务全部到期,申请人杨强有权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人杨强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申请人赵燕俐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三、申请人杨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