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启全、冯美卿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启全,冯美卿,潘耀坤,李润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启全,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美卿,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喜,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耀坤,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李润金,女,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潘启全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2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潘启全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41号703房,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