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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立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赵立亮,男。被执行人孙建杰,男。被执行人张传新,男。申请执行人赵立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鲁1122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缴纳29207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人已放弃(执行费407元),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赵立亮与孙建杰、张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