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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86号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商业街**#-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81577A。法定代表人:罗正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塘,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莘,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