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9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金屋建材经销部与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金屋建材经销部,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980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屋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经营者:田凤清,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淑霞,女,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华朱乡页坡村1号。法定代表人:田亚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屋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屋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屋建材经销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金屋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后由原告。审 判 长 郝 杰人民陪审员 迟辽俊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景涵打印:扈艳红校对:王景涵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