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某某、吕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吕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肄业,宣睿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现住威海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小学肄业,东阳三建公司威海分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200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再庆,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再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以“三角债”为由,在威海汽车站肯德基店内,将被害人张某2拖上车并带至威海新奎建筑有限公司,在签订完债权转让合同后,因担心张某2欠债逃跑,齐某某白天将张某2带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奎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人身控制,晚上指使被告人吕某某将张某2带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85号605室的吕某某家中进行人身控制。2017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带被害人张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2共计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15小时。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借条、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谅解书、在押历史数据,证人江某、于某1、于某2、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吕某某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系帮助朋友索要欠款,主观恶性不大。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根据其量刑情节,不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属累犯。被告人齐某某、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齐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继业人民陪审员 宋修巧人民陪审员 宫兆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德民书 记 员 连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