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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岳奎、牛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岳奎,牛伶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4555号原告:张洪涛,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岳奎,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牛伶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洪涛诉被告岳奎、牛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红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奎、牛伶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4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前后,被告夫妇因搞运输周转的需要,分数次共向原告借款12万余元,后来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借款,直到2016年8月31日被告还下欠原告借款66900元。被告又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保证9月5日前偿还5000元,其他每月最低偿还2500元,可是被告后来仅仅偿还原告12500元就不再偿还了,故诉至贵院。被告岳奎、牛伶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被告岳奎向原告张洪涛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张洪涛现金陆万陆仟玖佰元整(66900),借款人岳奎签字。该借条后附还款协议:9月5号还款5000元,其它每月最低2500元,月底之前,特殊情况至每月3号,岳奎、牛伶俐共同签字。庭审中,原告自认已还款125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54400元,被告岳奎应当依法偿还。借条后还款协议附有二人的共同签字的还款计划,依法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现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原告有权主张剩余全部欠款。被告岳奎、牛伶俐未到庭,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奎、牛伶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洪涛借款5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岳奎、牛伶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