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8260陶方萍与姚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方萍,姚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260号原告:陶方萍,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姚洁,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陶方萍与被告姚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陶方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方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方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陶方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