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遵化市。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20时许,遵化市贸易城华光电缆销售处送货员李某乙(已判决)在遵化市贸易城西门口,假借向被害人崔某索要店内欠款,强行向崔某索要钱财未果,后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及曹洪恩(已判决)对崔某进行殴打,后用车强行将崔某拉至遵化市张各庄村北对崔某进行殴打并继续索要钱财。在被告人张某甲及李某乙、曹洪恩的暴力胁迫下,崔某答应带李某乙等人用银行卡取钱。后在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带崔某到贸易城西门口取钱过程中,崔某在其朋友张某乙的帮助下逃跑。经法医鉴定,崔某的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及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已达轻伤二级;头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已达轻微伤。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未果,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是曹洪恩、李某乙、张某丁三个人把崔某拽上车的,他们三人殴打崔某,其没有对崔某使用暴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李某乙(已判决)、曹某(已判决)等人一起吃饭时,王某接张某乙电话后,四人一起到遵化市贸易城西门口,见到被害人崔某后,李东以向被害人崔某索要遵化市贸易城华光电缆销售处的欠款为由,强行向被害人崔某索要钱财,后李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及曹某对被害人崔某进行殴打,并用车强行将被害人崔某拉至遵化市张各庄村北,再次对被害人崔某进行殴打并继续索要钱财。在被告人张某甲及李某乙、曹某的暴力胁迫下,被害人崔某答应带李某乙等人用银行卡取钱。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带被害人崔某到贸易城西门口取钱过程中,被害人崔某在其朋友张某乙的帮助下逃跑。2015年12月14日被害人崔某住院治疗。经遵化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崔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及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已达轻伤二级;头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已达轻微伤。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审理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崔某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曹某、李某乙一起吃饭时,王某接个电话,几人就坐着曹某的普桑车去了贸易城西门口,到那后,听李某乙说崔某欠他们店的钱。李某乙先动手打叫崔某的人,其也给崔某两个嘴巴,后李某乙把崔某拽上车让他找钱去,上车往西走了一段后停下车,李某乙和曹某又打崔某,崔某承认给钱后,又回到贸易城西门口附近,其就和王某打车走了,崔某的伤不是其打的。2、同案犯李某乙供述:2015年12月13日晚上八点左右,其与王某等人一起吃饭时,王某接电话,后其与王某、张某甲、曹某等人一起去的贸易城,下车后,张某甲踹了崔某一脚,其过去见认识崔某,因崔某把其说激了,其就提起崔某欠钱的事,后曹某提议把崔某拉走,在车上其和崔某说起欠钱的事,下车后小龙、洪恩打了崔某几下,崔某同意还钱后,回到贸易城承德银行门口,后崔某就往北跑了。3、同案犯曹某供述: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与王某、小龙、李某乙等人一起吃饭时,王某接个电话,后几人去了贸易城西门口,李某乙先动手打了一个人,说那个人欠钱,其与小龙也上前打那个人。后其开车拉那个人去找钱,在车上李某乙和那个人呛咕起来,停车后,其和李某乙、小龙又打了那个男子几下。那男的承认给钱后回到贸易城。(二)被害人崔某陈述:2015年12月13日晚上8点左右,其受张某乙母亲委托与张某乙在贸易城西门口谈张某乙对象的事,王某给张某乙打电话后,带三个人到了贸易城西门口,王某带来的三个人中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说其欠钱,踹其肚子一脚,接着那三个人就一起踹,后三人把其架到黑色普桑车上,上车后穿黑衣服男子反复说欠钱的事,到凯歌假日酒店附近下车后,三个人又一起打,其答应还钱后,被拉到承德银行门口附近,其趁张某乙拦着那三个人时跑回家。(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3日晚上,其与崔某因其对象一事呛咕起来,王某接电话后,带着三个人来了。穿黑衣的男子在贸易城华光线缆批发店上班,说崔某欠钱,就踹崔某一脚,那个胖子也踹崔某,穿白色衣服的人要打时,被其与王某拽住了,后两个人把崔某装一辆黑色无牌照车里。过一个多小时,见他们车停到了贸易城西门口,五个人都下车了,崔某就往承德银行跑,其拦着穿黑衣的男子说钱明天给,让崔某跑了。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那天晚上,其听张某乙电话说在贸易城西门口挨打了,就与张某甲、另一个稍胖男子去了贸易城西门口。到那之后看见张某乙与崔某,他俩都喝多了。当时李某乙对崔某说欠钱,两人胡某起来,小龙和另外一个男子要打崔某,被其拦住,后其与崔某等人上车,到凯歌假日酒店西面,车停下后,李某乙、小龙三人又开始打崔某,直到崔某承认欠钱后不打了。3、证人李某、张某戊证言证实:其二人在遵化市贸易城市场里面开了一家华光线缆销售处。2015年9月29日崔某在其店内打了一张欠条,欠店内货款1700元,2015年11月15日还了900元,还欠800元,没有向崔某要过剩余的货款,也没有委托别人要过账。(四)、书证1、欠条复印件证实:崔某欠款1700元,11月15日已付900元。2、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证实:崔某于2015年12月14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头、胸、腰、双下肢软组织损伤;2、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3、左侧第6、7肋骨骨折;4、外伤后头痛、头晕。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崔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4、遵化市公安局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3月4被抓获。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年龄等自然身份情况。(五)鉴定意见遵化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崔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承诺交付财物,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李某乙、曹某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李某乙向被害人崔某索要钱物,并对被害人崔某进行殴打,故被告人张某甲提出的没有劫取他人财物、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苗瑞生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人民陪审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