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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刑终9号抗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一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时任绥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现任黑龙江省绥滨县商务局主任科员。2014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绥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国芳,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绥滨县人民法院审理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黑0422刑初35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绥滨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回抗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绥滨县人民法院(2016)042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 力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李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温立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