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晓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203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晓林,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已通知原告应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期满后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昌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