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乔卫星与芦花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卫星,芦花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924号原告:乔卫星,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芦花勤,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乔卫星与被告芦花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乔卫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卫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卫星负担。审判员 李忠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南慧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