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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贵州省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公司,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449号5幢1层3号。法定代表人杨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Q组团第商业二幢3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一,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贵州省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福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主张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进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