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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祺与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祺,杨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176号原告:林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杨建国,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林祺与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林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林祺负担。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宗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