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波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陈波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286号原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1696号金地褐石公馆12号楼。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超华,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晓刚,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997元,减半后1999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选民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龙龙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