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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永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王永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131号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市民之家306房间。法定代表人:贾飞,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靖韬,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永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建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