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3000号张江集电港4楼。法定代表人:应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福,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交通村墩塘组38号。法定代表人:殷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河,重庆臻福律���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因已同被上诉人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0元,减半收取6910元,由上诉人��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镝鸣审 判 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东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哲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