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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郭本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郭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20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6947189-4。被执行人郭本峰,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毕塬东路。申请执行人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仲裁字第0147号裁决书,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郭本峰借贷纠纷一案,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125387.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3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