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焦长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长青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长青,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泰安市岱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韩玉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帅,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长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羽丰,被告人焦长青及其辩护人韩玉军、张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5日及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焦长青分别注册成立了泰安市恒昌顺装饰有限公司及山东厚泽投资有限公司,焦长青为实际经营人。自2015年年初开始,焦长青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山东厚泽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存款客户一定期限内1.2分-2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以泰安市恒昌顺装饰有限公司焦圣强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借贷合同,出具借款收据。焦长青先后向20余名公众吸收资金1006500元,并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向存款客户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上述事实,被告人焦长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焦长青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立案材料、到案证明、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发、立、破案的经过。被告人焦长青系电话传唤到案;3、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山分局的企业登记信息资料一宗证实:山东厚泽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等,不包括对外吸收资金;4、审计报告证实:厚泽公司吸收存款本金共计1006500元;5、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宣传页证实:厚泽公司对外公开宣传揽储并许以高息;6、借贷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证实:投资人提供的合同均为统一制式,右上标注泰安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为焦某甲,加盖泰安市恒昌顺装饰有限公司公章,月息为1.2、1.5、2分不等;7、焦某甲银行账户、中国银行泰安市恒昌顺装饰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交易情况。(二)证人证言1、周某某证言证实:厚泽公司于2015年5月份左右成立,一开始公司法人是焦长青,当年7月,自己按焦长青安排到工商局办的变更手续做了挂名法人,公司一直是焦长青在经营。公司搞投资理财,吸收别人的闲置资金,然后再把钱出借给需要的人,从中间收取差价作为收益、利润。公司在2015年12月24日之后还不上公司客户的存钱了,很多人都在找焦长青要钱,然后他就跑了;2、薛某证言证实:山东厚泽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为焦长青,自己是挂名股东,并未向该公司注资,也未参与具体经营。自己不清楚该公司有何业务;3、赵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焦长青为了贷款安排自己挂名注册了泰安恒昌顺装饰有限公司,2014年3月法人变更成焦圣强,但公司老板一直是焦长青。公司主要经营吸收客户存款后再往外借贷的业务。吸收存款签订合同,合同上是恒昌顺公司及焦圣强,支付1分左右的高息。吸收的资金由焦长青拿去放贷;4、杨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至12月自己在厚泽公司干财务,负责为公司记账。公司负责人是焦长青,经营业务就是拉客户往公司存钱,然后再放贷。业务员负责在公司旁边的银行发放礼品,吸引办业务的人到公司,宣传高息存款,带领客户签存款合同、交钱。合同上是恒昌顺装饰有限公司和焦某甲,存款都进入焦长青指定的账户。公司存款客户有80来个人,加起来有100多万元;5、焦某甲证言证实:厚泽公司于2015年年初开业,老板是焦长青。恒昌顺装饰公司真正的老板是焦长青,没有业务。自己作为公司法人和在借款合同上署名都是焦长青安排的,借款借据上的商业银行账户及其他几个账户都是自己办理后由焦长青使用。(三)投资人陈述张某某、连某某等二十人在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经侦大队的陈述证实:泰安厚泽投资公司老板是焦长青。投资人到该公司相邻的银行办业务时到该公司参观,厚泽公司业务员向其介绍公司高息揽储。其在厚泽公司存款并获得一部分利息,后得知焦长青跑了,大量存款本金损失。附:相关书证复印件。(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焦长青的供述证实:为向社会吸揽资金,其于2015年1月12成立山东厚泽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发放传单、业务员宣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吸收资金,许以高息,截止目前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1006500元;供认吸收资金用于民间高息放贷、投资等,2015年12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长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长青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鉴于其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焦长青在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长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焦长青将所吸收的1006500元资金退还本案相关投资人。(案发前已退还的数额在执行时予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营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