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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136号原告: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卡尔吾加坎孜村十一队。法定代表人:余勇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胜,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园区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安兆鹏,职务总经理。原告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9.6元,减半收取1654.8元,由原告吐鲁番市宏达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