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尚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刘某2,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刘某3,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销对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销对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