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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尚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刘某2,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刘某3,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销对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销对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