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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温娜、周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娜,周保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娜,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被执行人周保的,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住沙河市,温娜申请周保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周保的归还温娜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温娜于2016-9-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有车信息已经轮候查封,除此之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将被执行人周保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