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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5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宁,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秀,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报人张艳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系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周,系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9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61162.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7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252813.70元,被执行人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108348.7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418元;如比执行人有一方按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追究不履行方的法律责任,不追究履行方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9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