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简宏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41号罪犯简宏,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简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1402号刑事判决,认定简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该判决认定该犯为毒品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21年1月9日刑满。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简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