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长林与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林,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民初1180号原告:吴长林,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菏泽一中教师,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柱,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吴长林与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长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柱,被告领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01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33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就领将帅府花园10幢楼3单元15007号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总价款为432977元;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按约将商品房价格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至2017年2月4日才交付房屋,并且因被告责任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领将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9日,原告吴长林作为买受人,被告领将公司作为出卖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领将帅府花园0010幢03单元15007号商品房;商品房金额432977元;买受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付132977元作为首付款,剩余300000元申请银行按揭;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前;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产权登记由买受人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缴纳了首付款132977元。剩余购房款原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予以支付。2017年2月4日,原告从被告处接收了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至原告收房之日,被告逾期共计1132天,逾期交房违约金计49013元(432977元×0.0001×1132日)。原告另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但根据商品房合同约定,双方对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选择为“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由于原告并未选择退房,故原告主张该项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7年2月4日接收房屋后于2017年6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长林逾期交房违约金4901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吴长林负担54.5元,由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练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