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罗定市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罗定市某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944号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羿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丹,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市某工程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大岗。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定市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8元,由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淑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