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洋与周雨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周雨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244号原告:刘洋,男,汉族。被告:周雨晴,女,汉族。原告刘洋与被告周雨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8月10日,原告刘洋向法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