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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洋与周雨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周雨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244号原告:刘洋,男,汉族。被告:周雨晴,女,汉族。原告刘洋与被告周雨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8月10日,原告刘洋向法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