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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季艳超、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艳超,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50号原告:季艳超,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所地太和县,原告: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58599185R(1-1)。法定代表人:季艳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艳超、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季艳超、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艳超、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艳超、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季艳超、安徽华源物流华路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永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