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梅平、闫东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梅平,闫东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梅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东山,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石梅平因与被上诉人闫东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013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合同解除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超过3000万元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不符合本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上诉人石梅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