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辖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云松、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云松,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云松,男,生于1989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斌,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上诉人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云松、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38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品尚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到“恒大·中天国际”片区上千户业主陆续提起诉讼和正在启动诉讼,较大程度影响本地的经济、社会稳定,属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本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蒋云松、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中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四川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四川省辖区,且诉讼标的额远不足3000万元,故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上诉人所称案涉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仅不符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法定情形,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反而因属群体性纠纷案件,依法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陈 萱审判员 张登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佼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